(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罗小芬、陈永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罗小芬,陈永兴,田婷,田佳艳,田亮,刘录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桂林。负责人:翟洪恩。委托代理人:姚鹭、宋志安。被告:罗小芬,女,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825。被告:陈永兴,女,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029。被告:田婷,女,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081。被告:田佳艳,女,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047。被告:田亮,男,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076。第三人:刘录中,男,住湖南省安仁县,公民身份号码×××36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被告罗小芬、陈永兴、田婷、田佳艳、田亮,第三人刘录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另案受理原告刘录中与被告罗小芬、陈永兴、田婷、田佳艳、田亮,第三人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本案与该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两案当事人一致,且两案当事人均不服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5)10号仲裁裁决书,故本案与该案并案审理,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文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