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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严东坡、王美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富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建亚,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严东坡,男,41岁。被告王美芹,女,43岁。被告唐德,男,44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严东坡、王美芹、唐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严东坡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严东坡向原告邮储银行借款人民币80000元用于备沙石,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66%,并对借款归还、担保、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严东坡、王美芹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唐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尚有借款本金49277.0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4294.12元没有归还。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提供的被告严东坡、王美芹、唐德的住所地均为身份证上的地址,经查找,三被告均未在该地址居住,且原告邮储银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对被告严东坡、王美芹、唐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