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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武、朱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武,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海燕,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武、朱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409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黄武、朱海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游来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