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楚雄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楚雄经济开发区环卫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雄。委托代理人范学祥,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楚雄市人,建筑从业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楚雄经济开发区环卫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志林。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55号楚雄市建筑公司申请楚雄经济开发区环卫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37283.00元、申请执行费7773.00元,合计54505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金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