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曾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自报姓名),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8536。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6日止;因本案2015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古屋环城路洋纳村路段,盗窃公路路灯照明电缆线。被告人曾某盗窃得手后,在带一名男子去购买其所盗窃的电缆线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电缆线21.8米、铜线9捆。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66.6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其不是被现场抓获。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古屋环城路区看守所路段盗剪得一段约20米长的公路路灯照明电缆线,准备继续盗挖另一段电线时被发现,被告人曾某逃跑并将盗得的电线藏匿在附近一小山坡处,至8时许被民警抓获,缴获被盗电缆线21.8米、铜线9捆及作案工具手电筒、戒刀、剪钳、铁铲各1把。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66.67元。破案后,被盗的电缆线已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以(2013)惠东法刑二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4年7月6日止。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证言、提某、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辨认、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供述、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3)惠东法刑二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情节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惟建议量刑起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过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缴获作案工具手电筒、戒刀、剪钳、铁铲各1把,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惠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胡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