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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洪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国网河北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北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北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洪强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