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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肖世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三峡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一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肖世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东山开发区支行开具的号码为3050005322765248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宜昌开发区宏森建材经营部,收款人为宜昌市伍家岗区福家来建材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冬仙审判员  梅 艳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