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凌有与被告张娜、惠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97号原告马凌有。委托代理人李文利。被告张娜。被告惠振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桃李路南建业大厦西莱德大厦。负责人侯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凌有与被告张娜、惠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凌有于2015年7月28日因事故死亡。现原告马凌有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娜、惠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文利系马凌有妻子,其撤回对被告张娜、惠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凌有撤回对被告张娜、惠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缓交),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