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某甲、陈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7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32。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658。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615。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审上诉人郑某甲,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12月28日凌晨0时许,原审被告人郑某甲在珠海××××区凯悦海景KTV醉酒后无故挑逗收银台工作人员,并在收银台砸店内物品。海景KTV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时,原审被告人陈某、杨某、郑某甲对工作人员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余某、黄某等人受伤。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离开KTV后又持菜刀返回,原审被告人郑某甲将KTV内多个房间的玻璃、烟灰缸等物品砸烂,并将停放在酒店门口的粤C×××××的小车车尾盖砍花。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人民币4556元。2014年12月28日,原审被告人杨某在凯悦海景KTV的停车场内被当场抓获;2015年1月27日,原审被告人陈某在珠海市上冲村东兴二街1号103房内被抓获;2015年2月12日,原审被告人郑某甲在阳西惠民医院被抓获。原审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单位、被害人余某、黄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陈某家属赔偿了车主李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杨某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单位代表张海燕、黄勇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余某、黄某、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许某、谢某、欧某、胡某、曹某、吴某、郑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收据,监控摄像截图,现场照片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陈某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原审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财物损失,并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郑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家庭经济困难,并有两名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某甲二审所提其所有具有的上述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均属实,一审也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并未对除李某之外的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其家庭情况并非对其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一审对其量刑适当,未适用缓刑也无不当,故上诉人郑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审 判 员 周志毅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璐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