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敏与陈绍斌、曾俊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张敏,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绍斌,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曾俊勇,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陈绍斌、被告曾俊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