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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开商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开商初字第0087号原告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2号博济科技院6号。负责人张珂华委托代理人陆明,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慧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汉轩,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明、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汉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一致积极履行合同的相应义务,被告并未按照《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第6章“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6.3.1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盘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月6万元企策划顾问服务费用,直至项目开盘日止此项费用取消”来支付服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根据《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第7章7.7“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开盘日期开盘销售本物业。若因甲方原告导致延迟开盘,并已超过双方原确定之开盘日期2个月的,则甲方从原定开盘之日起至最终开盘日期止,每月支付给乙方6万元的补偿金,延期开盘超过5个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根据《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第7章7.2.2“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未销售部分所对应的代理佣金的20%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和2014年4月27日发函解除《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的行为为无效解除;二、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0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开盘补偿金300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辩称:一、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双方当时有合意;二、服务费应为18万元;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开盘补偿金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五、原告也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延期开盘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联炬(江苏)智慧城,被告委托原告就该项目进行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工作,原告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向被告提供全程项目策划与营销代理工作。合同中2.3约定:“本合同代理期限为36个月,从2013年10与10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2.4约定“本项目开盘日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具体日期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6.3.1约定“基本佣金及企策划顾问服务费: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盘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月6万元企策划顾问服务费用,直至项目开盘日止此项费用取消,由甲方按照实际销售额结算佣金。如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项目开盘,则企策划顾问服务费用按每月3万元结算,前期已付的企策划顾问服务费用差额部分于后续佣金中扣除”;6.4.2约定“佣金结算的时间:佣金结算日为每月5日(项目开盘前为企策划顾问月费)。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佣请款单报送甲方,甲方签收后,如佣金经核算双方无异议,则由甲方在本月10日前将应结算佣金乙方指定帐户。甲方在当月10日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结佣请款单的认可”;7.1约定“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2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或者乙方的策划、推广和营销工作未得到甲方认可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按以下原则处理:7.2.1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未销售部分所对应的代理佣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2.1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未销售部分所对应的代理佣金的20%支付违约金”;7.5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抵扣佣金及费用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相应佣金、费用外,每逾一日还应承担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累计延迟支付超过30天,乙方则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所欠金额及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也应给予赔偿”;7.7约定“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开盘日期开盘销售本物业。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开盘,并已超过双方原确定之开盘日期2个月的,则甲方从原定开盘之日起至最终开盘日期止,每月支付给乙方6万元的补偿金,延期开盘超过5个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项目前期策划。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前期企策划服务费用,2014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收到。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解除《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的告知函”,告知原告上述合同于2014年3月7日正式解除。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收到该份告知函,并于2014年4月7日向被告发送回函,认为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要求被告支付前期策划费用及延期开盘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4月19日收到该份回函。后双方就是否解除合同、是否违约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成诉。另查明,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至今未开盘,目前处于停工状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催款函、被告出具的《对博思堂前期策划汇报之反馈意见》、《关于解除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的告知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是否解除,如果解除,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延期开盘补偿金及违约金,如果应支付,数额是多少;3、被告支付原告的服务费用为多少。关于争议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是否解除,如果解除,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约定,被告的主要义务为向原告支付服务款,而被告未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并明确表示解除双方签订的《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原、被告签订的《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应自原告公司收到被告公司的解除通知时解除。合同7.2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或者乙方的策划、推广和营销工作未得到甲方认可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就原告公司的策划、推广和营销工作标准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公司对原告公司的策划、推广和营销工作质量及时提出异议,但是原告公司并未进行及时有效处理,被告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能认定违约,被告公司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延期开盘补偿金及违约金,如果应支付,数额是多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开盘补偿金300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开盘日期暂定(具体日期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但是双方并未协商确定开盘日期,双方对此均有责任。关于争议焦点3,被告支付原告的前期服务费用为多少。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盘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月6万元企策划顾问服务费用,直至项目开盘日止此项费用取消,由甲方按照实际销售额结算佣金。”原告已于2014年3月27日收到被告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应于2014年3月27日解除。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理应支付费用,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收到被告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公司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因双方未就合同履行的质量有明确约定,也未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双方也均有责任,所以,根据合同约定,对策划服务费及开盘补偿金,综合确定为330000元(60000元/月×5.5月=33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联炬(江苏)智慧城项目全程策划与营销代理合同》解除;二、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服务费及补偿金共计330000元;三、驳回原告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6300元、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92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