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建军申请执行侯守宝、信达财务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军,侯守宝,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军,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守宝,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曹建军申请执行侯守宝、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于2015年2月12日将12万元汇到法院账户,并于2015年3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侯守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确民执字第001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乐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康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