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美容与丁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美容,丁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丁美容,女,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丁益红,女,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丁美容与被执行人丁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由被告丁益红于2014年10月16日前偿还原告丁美容本金及利息共计22400元。申请执行人丁美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益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限期内被执行人丁益红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益红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丁美容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益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贺新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