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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丽丽与姚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丽,姚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姜丽丽,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姚桂琴,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申请人姜丽丽与被执行人姚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桂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601949007260220446内的存款8900元划入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605023729026442588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