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贺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82号罪犯张贺楠,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贺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贺楠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贺楠申请撤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贺楠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贺楠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贺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龚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