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建国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96号罪犯周建国,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周建国及同案被告人周喜元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1)冀刑四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国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