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孙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魏某,居民。被告孙某乙,居民。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成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魏某、被告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子,原告母亲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30日生原告孙某甲,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xxx年x月x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孙某甲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出,每月1号付清,男方可随时探视子女,抚养费每月付1000元正,另外,上学费用男女双方各一半,如有××等一切男方所出费用。但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未将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给付到位。为了维护原告健康成长,故请求判令被告从2015年8月1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5月份至2015年6月份子女抚养费14000元及教育费2300元,共计16300元。被告孙某乙辩称,生活费过高,如果原告母亲同意,我可以抚养原告,同时不要求女方给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生原告孙某甲,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xxx年x月x日经灌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的安排:孙某甲女孩由女方抚养孩子18月,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男方出,每月1号付清,男方可随时探视子女,抚养费每月付1000元正【壹仟元】即时生效。其他协议:上学费用男女双方各一半,如有小孩意外情况如:生病等一切男方所出费用。”另查明,被告孙某乙从2014年5月份至2015年6月21日已支付51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的原告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登记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卡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故原告孙某甲要求被告从2015年8月1日起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5月份至2015年6月份子女抚养费14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费用,本院依法确定为89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教育费23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甲2014年5月份至2015年6月份子女抚养费8900元。二、被告孙某乙每月给付原告孙某甲子女抚养费1000元,从2015年8月1日起给付至原告孙某甲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1日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孙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苏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