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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四元、王伯雄、李应梅、王云、王宗与夏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刘四元。申请执行人王伯雄。申请执行人李应梅。申请执行人王云。申请执行人王宗。被执行人夏顺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四元、王伯雄、李应梅、王云、王宗与被执行人夏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顺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四元、王伯雄、李应梅、王云、王宗与被执行人夏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