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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关于喻华坤不服本院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99号异议人(案外人)喻华坤,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异议人喻华坤因不服本院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0-1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在本院审查期间,喻华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喻华坤提出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华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