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任学忠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忠,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任学忠,男,1965年4月10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雪伟,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年,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学忠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董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