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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任学忠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忠,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任学忠,男,1965年4月10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雪伟,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年,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学忠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董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