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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姚艳与被执行人刘俊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艳,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姚艳,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俊,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艳与被执行人刘俊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9000元、案件受理费937元、执行费450元,共计7038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民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