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洪仁申请执行楚雄州华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马洪仁,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玉溪市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楚雄州华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华。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650号马洪仁申请楚雄州华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3065.00元、申请执行费1296.00元,合计94361.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金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