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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委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云南睿德工货有限公司与杨红梅追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委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红梅,女,汉族。关于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杨红梅追偿权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于2015年3月9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红梅支付给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代垫银行按揭贷款36464元,交纳案件受理费712元,执行费4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红梅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委执字第00002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东执行员 赵伟之执行员 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