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秦志安申请执行张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秦志安,男。被申请人张常青,男。申请执行人秦志安与被执行人张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兰法督字第27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志安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志安与被执行人张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常青线索,申请执行人秦志安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秦志安与被执行人张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长 凤 民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