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留稳与崔公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留稳,崔公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08号申请人姚留稳,男,1966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崔公得,男,1962年9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姚留稳申请崔公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公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留稳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2014)滑八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宋存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