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新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67号罪犯赵新宇,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新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关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新宇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因盗窃被安徽省阜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新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龚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