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2006)张执字第31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312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09号。被执行人淄博中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71号。被执行人淄博卡地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淄博建陶工业园。被执行人张明。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淄博分行诉淄博中富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卡地亚陶瓷有限公司、张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785405.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张执字第31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