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勤隆家具厂、卢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东莞市勤隆家具厂,卢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天益村工业二园3号,组织机构代码72680791-1。法定代表人:吴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武平、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勤隆家具厂,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宝塘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997536-0。投资人:卢佑伟。被告:卢佑伟,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勤隆家具厂、卢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两被告已支付大部分货款为由,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元由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