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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勤隆家具厂、卢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东莞市勤隆家具厂,卢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天益村工业二园3号,组织机构代码72680791-1。法定代表人:吴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武平、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勤隆家具厂,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宝塘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997536-0。投资人:卢佑伟。被告:卢佑伟,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勤隆家具厂、卢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两被告已支付大部分货款为由,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元由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