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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胡长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应,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胡长应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