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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汝宁与刘奴生生命权、健康权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宁,刘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号申请人刘汝宁,男,1946年2月7日生,汉族,临县雷家碛贺家洼村人。被申请人刘奴生,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临县雷家碛贺家洼村人。本院在执行刘汝宁与刘奴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5日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郝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