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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广西昭垣贸易有限公司、何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广西昭垣贸易有限公司,何丽萍,韦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南宁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铺面。代表人:李灿前,副行长。被执行人广西昭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纬武路167号广西建材服务中心办公楼三楼右边313-315号房。法定代表人:何丽萍,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丽萍。被执行人韦德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昭垣贸易有限公司、何丽萍、韦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何丽萍、韦德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丽萍名下位于都安县安阳镇文体广场南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证号:都国用2012第1000479号,地号:100013GB00739),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5日;二、查封被执行人何丽萍、韦德斌名下位于都安县安阳镇文体广场南面房屋(房屋权属证号:都房权证安阳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5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