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小洁申请周文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洁,周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周文秀,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洁与被执行人周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冻结,现暂无法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可以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