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斐斐,杨长河,宋文卿,淄博柔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坤矿业有限公司,贾运锋,谢伟娜,李钊,肖子平,胡云峰,吕学强,刘金斌,刘元忠,孙克新,许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斐斐。被执行人杨长河。被执行人宋文卿,女,194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西六路17号楼3号楼201号。被执行人淄博柔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3号3层B14号。被执行人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170号。被执行人山东鲁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张店区中埠镇于家村。被执行人贾运锋。被执行人谢伟娜。被执行人李钊。被执行人肖子平。被执行人胡云峰。被执行人吕学强。被执行人刘金斌。被执行人刘元忠。被执行人孙克新。被执行人许本瑞。本院在执行王斐斐诉杨长河、宋文卿、淄博柔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坤矿业有限公司、贾运锋,谢伟娜、李钊、肖子平、胡云峰、吕学强、刘金斌、刘元忠、孙克新、许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93639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2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