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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山东金沃置业有限公司与叶建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沃置业有限公司,叶建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70号原告:山东金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行村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林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杰。被告:叶建荣,农民,海阳市辛安镇叶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金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沃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山东金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石刚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人民陪审员  姜维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石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