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东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张鹏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东民初字第179号原告XXX,现住肇东市。被告张鹏程,42岁。原告XXX诉被告张鹏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鹏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200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张鹏程将自有的座落于肇东市北十街十委一组的房屋以五千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房款一次交靖,并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定的买卖协议有效,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张鹏程未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5日,由杜凤坤作中间人,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协议,被告张鹏程将自有的座落于肇东市北十道街十委一组的房屋(面积36平方米)卖给原告XXX,约定价格为5,000.00元,并于当日签字时一次交清。当时并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被告于两年前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买卖协议一份,肇东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及正阳区龙宇社区办事处证明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法、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且价格合理,价款并已付清,此买卖协议符合买卖合同的所有生效要件,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应依法有效;协议签定后,被告并未按协议完全履行自己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被告应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至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X与被告张鹏程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有效。二、被告张鹏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XXX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张鹏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云杉代理审判员 赵宏宇人民陪审员 孙东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