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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安祥与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鲁韵陶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450号原告:陈安祥,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人,住济宁市。被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赵纪文,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济宁鲁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法定代表人:韩桂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祥与被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鲁韵陶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安祥于2015年9月5日以第三人济宁鲁韵陶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陈安祥负担。审 判 长  李桐光审 判 员  经明健人民陪审员  焦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孙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