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平与丁会艳、新疆新大方成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58-1号申请执行人胡平,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新疆石河子市北野地镇。被执行人丁会艳,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八家户村。被执行人新疆新大方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喀什西路59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丁会艳、新疆新大方成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39.25元(其中本金589.25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丁会艳、新疆新大方成贸易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绪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