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4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陆焕苗与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焕苗,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4460-1号申请执行人:陆焕苗。被执行人: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裕桥。本院在执行陆焕苗与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770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于另案处置,届时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款100862.48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160元,执行费141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