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增运与王学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运,王学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王增运。被告:王学森。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运与被告王学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增运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