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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王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