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全才与被告寻立法、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才,寻立法,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李全才,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德录。委托代理人:王博雅。被告:寻立法,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勇,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全才与被告寻立法、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才委托代理人李德录、王博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寻立法、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全才诉称:2014年3月以来,被告寻立发先后数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10日经清算,被告寻立发共借原告1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被告寻立发所借180000元,每月付30000元,并以归还车款名义每月付原告2000元利息至借款还清,被告曹勇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具名签字。2015年1月底,被告寻立发通过担保人曹勇分三次向原告支付2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余款未果,要求判令被告寻立发归还原告欠款及利息165000元,被告曹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李全才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寻立发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情况及以归还原告车贷名义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被告曹勇对被告寻立发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寻立法、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寻立法、曹勇未到庭未进行质证。经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寻立发先后数次向原告李全才借款。2015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寻立发共借原告李全才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全才拾捌万元整,每月十七号还车款2000元,每月还款叁万元整,寻立发,2015年1月10日,担保人曹勇,13803477790。截止2015年1月底,被告寻立发分三次共还原告李全才借款27000元。本院认为:债务理应清偿。被告寻立发借原告李全才本金180000元属实,原告李全才主张被告寻立发已归还27000元中的2000元,系双方约定被告寻立发于每月十七号还原告车款2000元方式支付的利息,无相关证据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寻立发应归还原告李全才借款本金153000元(180000元-27000元)。原告李全才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曹勇为被告寻立发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曹勇对被告寻立发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寻立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全才借款本金十五万三千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十五万三千元,自起诉之日2015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曹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李全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寻立发、曹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畅清泉代理审判员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 若 尧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 ( ) 运盐 字第 号 书 当事人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上诉状 递交地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 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