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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蒋某某,女,1985年8月9日生,汉族,新宁人,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郁凝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罗丽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刘某某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5年6月9日双方生育了大儿子刘某甲,2008年2月17日双方生育了小儿子刘某乙,2008年4月22日双方在新宁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原、被告在新宁县某镇修建了一座三弄三层半楼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矛盾后,刘某某不会好好与原告沟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也不能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小儿子刘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大儿子刘某甲随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差额款;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婚后生育了2个小孩,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房屋是被告父母修建的。原告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4、录音资料,拟证明夫妻分居已满2年,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座;被告刘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顺秀的调查笔录;2、刘某甲的调查笔录;3、李佳良的调查笔录;4、贺桂叶的调查笔录;5、土地登记发证资料;以上1-5号证据拟证明:①、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在一起务工并租房居住,每年一起回家过年;②、原被告小孩随被告父母长期生活,不希望原、被告离婚;③、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所住房屋系被告父母修建,与原告无关。经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原告提交1-4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交的1-5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于2003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6月9日双方生育了大儿子刘某甲,2008年2月17日双方生育了小儿子刘某乙,2008年4月22日双方在新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矛盾后,刘某某不善于与原告进行沟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也不能与被告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是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儿子刘某甲、刘某乙,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蒋某某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同时在发生争吵后刘某某不善于主动与蒋某某进行沟通解决,才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能够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同时,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罗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