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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与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献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献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工业园区长胜路。经营者魏向军,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东侧宏远家俱展销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买占贵。被告何献江,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吴忠市。原告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建设公司)、何献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的经营者魏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泰建设公司、何献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宏泰建设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承建平罗宏泰商业广场工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何献江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罗宏泰商业广场第二项目部公章。合同对租赁设备的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做了约定。在租赁期间,原告按约出租给被告所需建筑设备,被告租赁后陆续退还部分建筑设备,有提货单135张,退还单92张。自2013年至今共产生租金226867.86元,被告只支付给原告租金140000元,下欠租金86867.8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结算租金,应按约定“按日支付所欠租金总额千分之十五的违约金”,现被告明显违约,原告酌情以所欠租金86867.86元为基数按100天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为43433.93元。因被告已严重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租金86867.8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433.9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认证意见:证据一、建筑器材租赁合同1份,证明2013年5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对租金、租赁物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证据二、提货单135张、退还单92张,证明二被告租用原告建筑器材以及退还的数量、种类及时间等情况。证据三、租金费用结算表1份(5页),证明经原告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6867.86元。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虽系原告单方出具,但与证据二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宏泰建设公司、何献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当庭陈述、举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5月10日原告与宏泰建设公司下设的平罗宏泰商业广场第二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尾部承租方处加盖了“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罗宏泰商业广场第二项目部”公章,被告何献江在合同尾部承租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合同约定租金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发生的租赁费。逾期或不能足额支付,按日承担所欠租金总额15‰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在租赁期间,原告按约提供了建筑设备,租赁后陆续退还了建筑设备,有提货单135张,退还单92张。租赁期间共产生租金226867.86元,被告何献江向原告支付了租金140000元,现下剩租金86867.86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宏泰建设公司下设的平罗宏泰商业广场第二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宏泰建设公司平罗宏泰商业广场第二项目部在租赁合同中加盖了其印章,其使用原告给其出租的建筑器材后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该项目部系被告宏泰建设公司的下设机构,该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宏泰建设公司对其项目部所负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宏泰建设公司支付租金86867.8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设的该项目部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宏泰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433.93元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献江不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也不是涉案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其是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在租赁合同中签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何献江承担付款责任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宏泰建设公司、何献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所享有的质证权和抗辩权的放弃行使,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租金86867.8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433.93元,合计130301.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被告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