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朝霞诉牟宇、王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朝霞,牟宇,王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曾朝霞,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牟宇,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莎,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曾朝霞诉被告牟宇、王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朝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朝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00元,诉讼保全费2,382.50由原告曾朝霞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