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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朝霞诉牟宇、王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朝霞,牟宇,王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曾朝霞,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牟宇,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莎,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曾朝霞诉被告牟宇、王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朝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朝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00元,诉讼保全费2,382.50由原告曾朝霞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