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与欧阳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欧阳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下称中行咸宁分行)。负责人刘步云,中行咸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欧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咸宁分行诉被告欧阳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咸宁分行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行咸宁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咸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行咸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廖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曾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