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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安密与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密,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密,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华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安密与被执行人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面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273510元。扣缴被执行人执行费3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