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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钟剑,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徐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臧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