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惠芳与被执行人全裕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惠芳,全裕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周惠芳。被执行人全裕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惠芳与被执行人全裕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惠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2014)衡仲裁字第176号仲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