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楚雄州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正福、王俊珍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州新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被执行人王正福,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俊珍,女,1962年4月18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656号楚雄州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王正福、王俊珍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90384.00元及2013年12月19日后的利息、综合管理费、罚息(含申请执行费7090.00元)。现因本案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履行内容已经依法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金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