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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卢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刚,卢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个体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卢海涛,职业不详,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卢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巴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卢海涛“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百度“”